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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健康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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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介绍:
沛县健康促进会欢迎您 中国沛县健康促进协会是沛县各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社会性群众团体,为公益性法人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水平的重要力量。 沛县健康促进协会章程章 总则条本会名称:沛县健康促进协会。(简称“沛县健促会”)。第二条中国沛县健康促进协会是沛县各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社会性群众团体,为公益性法人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水平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全县各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性环境,发展沛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提高全县人民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倡导和推进全民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全民整体健康素质,提高全民综合素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沛县卫生局和沛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江苏省健康教育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沛县客运汽车站北楼4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一)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示范创建活动;(二)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逐步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三)建立健全医疗健康教育与促进网络,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四)提高会员及健康教育及促进工作者自身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为全县教育和促进工作者服务;(五)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调查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协作;(六)组织评选表彰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优秀医疗健康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及优秀人才、先进协会会员;(七)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技术和管理专业人员;(八)编辑出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报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九)开展健康科技咨询服务,重在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项目。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五)本县境内凡从事与健康事业相关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管理、经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六)在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和科协、工会、青年、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健康教育和促进相关工作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七)凡对健康事业有贡献的专业科技人员和热心致力健康事业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协会网站、刊物优先发表;(六)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仅益;(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服从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检查。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终止事宜;(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其协会职位由该理事单位法人继任人自然接替。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团体承担。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团体所有。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团体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称作分会。分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可设秘书1-2名。主任委员可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任命。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原则,目前下设社区、学校、企业、医院、传播、保险6个分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讯形式经过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沛县健康促进会20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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